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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昌平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 2019-09-11

北京师范大学昌平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昌平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校园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配合综合管理处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 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校园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为第一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校园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目标,督促校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校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校园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保卫部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校园内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导并协助校园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

第九条 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条 保卫部为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校园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各进驻院系、中心、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校园须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及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或越界报警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须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须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加强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技术防范措施的使用、检查、维护:

(一)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并于视频监控装置实施联动;

(三)充分发挥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重要办公室安装的入侵自动报警或视频监控的作用;

(四)重视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作用;

(五)视频监控系统须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确保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须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第十八条 设置的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必须保障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需要。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校园消防重点部位布置的防火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正常;主要道路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是否清晰、醒目。

第二十条 校园网必须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一条 校园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园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关于人员进出校园的管控

(一)有出入证师生、教职工可正常刷卡或人脸识别正常出入;

(二)来访人员若与被访人员提前预约,门卫可利用对讲或者电话的方式与被访人进行核实,待确认后办理访客登记手续予以放行。如驾驶车辆进入的,门卫应提前告知其车辆停泊区域以及行驶注意事项。

(三)被访人或学校相关领导直接拨打内线电话告知门卫,门卫在核实确认后,办理访客登记手续放行。

(四)参加临时培训的受训人员进出与网络中心确认,前期把身份证信息录入系统,刷身份证进出校门。首次进入须出示相关证据。

(五)进校施工需办理施工手续,施工人员经保卫部审批后到保安队办理临时出入证件,凭证进出校园。

(六)外部进校消费(咖啡厅、餐厅)出示相关凭证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关于车辆进出校园的管控

(一)校园实施封闭式管理,各院系及进驻单位车辆需办理进出校园手续,付费车辆可由系统识别后自动出入,原则上车辆一律进入地下车场停车。进入校园车辆按照道路指示标志行驶,不得逆行、超速(限速15公里/小时)。

(二)已办理进出手续的车辆可由系统识别后自动出入。

(三)校本部公用车辆、领导车辆及付费等有权进入的车辆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保障进出畅通。系统中没有的车辆凭本校下发的车证进出校园。

(四)社会或政府相关部门车辆进出需由保卫部门确认后方可进入。

(五)临时来访或送货车辆须经保安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非特殊原因并报保卫部批准送货车辆一律停在外环路卸货,不得进入校园内部道路。卸货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六)确保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在校园内部包括地下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七)所有车辆在进入校园行驶或卸货应注意安全,若发生剐蹭、碰撞造成学校公共设施损坏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应立即上报学校保卫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

(八)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充分考虑校内交通资源状况,尽量减少机动车进校数量,共同维护校内交通秩序。

(九)出、入校园的班车和参加学校举办的临时活动的大型客车原则上一律由东门进出;除班车外,大型客车一律停泊于校园东门外马路边。

(十)车主为学校二级单位的,因教学、科研任务而聘用且合同至少3年的员工,车主是本人或配偶的,请各单位填写《院处聘机动车通行证申请统计表》并审核,安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交至保卫部609室。《院处聘机动车通行证申请统计表》附后

(十一)保卫处收到《统计表》后,车主携带校园卡、行驶证、合同、结婚证(如有需要)的原件现场办理,新办理的教职工需提供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限办一辆,缴费600元。

第二十五条 关于物品进出校园的管控

(一)非经学校同意,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二)施工余料、工具及有价值的废弃物品外出,必须有相关部门填写《物品外出清单》并经保卫部签字审批同意方可外出。

(三)门卫在收到《物品外出清单》须持单对车载物品进行核对,确认外出物品与清单一致后方可放行。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须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二十七条 保卫部须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各部门、进驻院系、中心、公司必须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校园内部各部门、进驻院系、中心、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综合管理办公室须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综合管理办公室须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进驻院系、中心、公司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昌平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起施行。

 

附件:院处聘机动车通行证申请统计表